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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向诬告陷害者“说不” 为干事创业者“护航”

发布时间:2019-06-06 10:21:33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天涯、凯迪等论坛每天都有大量的‘举报信’‘求关注’,有的材料详实,有的指名道姓,但也有的是爆‘黑料’的帖子,个人感情色彩浓厚。”“是的,虽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但‘众口铄金’‘人言可畏’呐!”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新篇章的开启,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赢得了人民的拥护和点赞,同时也进一步畅通了群众依法举报和理性发声的渠道。然而,“正义之声”中总是免不了混有“杂音”,以举报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以“高调反腐”掩饰“一己私利”,既损害了勤廉从政者的声誉,又触痛了牢记使命者的情怀。

“我们所称侮辱、诽谤、威胁、诬陷行为,是指以本人名义、匿名或者组织、指使、唆使、雇佣他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网络等方式,实施的下列行为......”针对诬告陷害行为有所抬头的现实情况,该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党员和公职人员侮辱诽谤威胁诬陷行为的查核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送上“定心丸”。

该《办法》指出,凡是以本人名义、匿名或者组织、指使、唆使、雇佣他人,通过暴力、语言、文字等方法,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均属于侮辱、诽谤、诬陷行为。

此外,《办法》中还明确了查核机制,对涉嫌侮辱、诽谤、诬陷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凡调查属实的,须对被侮辱、诽谤、诬陷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和正名。

一旦诬告陷害查核属实,惩处机制便会启动。按照《办法》规定,对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经调查确认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涉嫌犯罪的,如果是中共党员,则按照党纪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不是党员的,则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如是党员干部的,则不予提拔重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从重处理。

“制定该《办法》的初衷是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没有后顾之忧。”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要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同时对借查处侮辱、诽谤、威胁、诬陷之名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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