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德市监察委员会 主办

中共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德市监察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纪条规 > 广德县
【规章制度】广德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征收征迁及禁违拆违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3 08:21:57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中共广德县委 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德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

征收征迁及禁违拆违规定行为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广德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征收征迁及禁违拆违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德县委 

广德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5日 

 

 

广德县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征收征迁

及禁违拆违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扎实推进全县征收征迁及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严肃征收征迁及拆违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征收征迁是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搬迁的行为。禁违是指禁止违法建设。拆违是指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违法建设包括非法占用国有和集体土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法定许可审批或未按许可审批内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拆除的临时建筑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乡镇中的党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筑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本辖区查违、控违、拆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不严格执行有关拆违工作规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征收征迁、拆违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整改的征收征迁、拆违问题,敷衍塞责、拒不整改的;

(五)在征收征迁和拆违工作中不协作配合,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的;

(六)唆使、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第七条 县直部门中的党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用途、性质和条件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手续,批准房屋转让、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

(三)为私人建房篡改有关文书资料、提供虚假鉴定或证明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办理权属登记或实施确权,为违法建设场所核发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的;

(五)不采取有效措施对征收征迁、拆违工作进行监管,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购买、建设私人住房的;

(二)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自建或参与建设的违法建筑的;

(四)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征收征迁、拆违及相关公务的;

(五)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征迁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骗取补偿补助的。

第九条 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征收征迁、拆违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单位实施征收征迁评估、施工,或者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二)未按征收征迁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征迁,导致征收征迁计划和方案重大失误的;

(三)对征收征迁、拆违工作中的聘用人员、借用人员管理不力,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征收征迁补偿补助标准或虚构补偿项目,擅自修改征收征迁档案和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征迁人申购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六)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的。

第十条 村(居)“两委”成员对辖区内建设不履行监督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纵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二)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提供虚假证明、帮助骗取、套取征迁补偿安置资金或保障性住房的;

(三)唆使、煽动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员隶属关系进行,责任追究程序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研究决定。

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德县纪委、广德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德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皖ICP备1400516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2202000040号

扫一扫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