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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违反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为有关责任追究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6 08:06:25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自县政府《关于印发广德县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08]185号)文件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支持,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更是踊跃行动,积极表率,城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工作成绩,防止反弹,经研究,决定重申违反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为有关责任追究纪律,具体如下:
一、凡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受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限放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检举人、调查人、证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单位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限放规定教育,凡本单位人员违反《通告》规定,出现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对已经查处的违反《通告》行为,不配合、不主动处理的;对承担限放职责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该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特此通知
 
 
                       中共广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德县监察局
                                  2012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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