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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24小时复命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8 15:49:58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广纪办[2013]13号 
 
本委各室、中心:
《24小时复命制》业经委局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广德县纪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7    
 
 
 
24小时复命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作风效能,保证委局各项工作高效运行,切实提高执行力,促进各项工作有安排、有落实、有反馈,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委局机关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二、复命内容
领导作出的批示、指示或交办的具体工作。
三、复命程序
相关责任主体在接到领导作出的批示、指示或交办的具体工作后,应每隔24小时,向领导报告工作进度(节假日不计时间),直至工作完成;经领导同意或者领导明示,可中止复命程序。
委领导向各室交办的工作,原则上由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复命。
委领导向设置在本委的各临时机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由各临时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向领导复命。
委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复命。
四、复命方式
复命方式可当面汇报,也可电话、短信回复。
五、相关要求
24小时复命制在当代企业管理中已成熟运用,并在政府管理中得到广泛借鉴。委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高度,充分认识执行24小时复命制的重要性,牢固确立“日事日清”理论,抓紧时间,高效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对满24小时不进行回复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将责令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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