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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监察局对县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8 11:27:03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关于印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监察局对县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监察局对县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监察局
对县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的重大决策,根据中办发〔2004〕12号、皖纪发〔2010〕25号和宣办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总体目标:
(一)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实行重点派驻和归口派驻相结合。将县直纪检监察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和部门(单位)双重领导改为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原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县直单位实行归口派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人事编制和部分人员后勤保障等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统一管理。县直各党委纪委(县供销社、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林业局、农委、住建委、粮食局、卫生局、教体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暂按原体制运行。县法院、检察院纪检组,由县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双重领导改为由县纪委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确保工作实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尤其是重要决策制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三)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查处驻在单位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六)按照职责权限,承办案件调查的相关工作。
    (七)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工作关系是:
    (一)派驻(出)机构的工作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重要问题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涉及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为保证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成员,列党组(党工委)副书记之后,按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先后排序,任职时间相同的排在前面。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党工委)会议,参与党组(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要事项之前的酝酿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有关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纪检监察机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同级党组(党工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驻在部门提拔使用干部在提交党组(党工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
    三、具体要求
    (一)派驻(出)机构设置
1、重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县纪委监察局在县人社局、残联、城管局、计生委、规划局、文广新局、司法局、政府办、国投中心、审计局、科技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水务局、商务局、安监局、经信委、质监局、招商局、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物价局、药监局等26个单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实行合署办公。
2、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县纪委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单派驻纪检组。
    3、归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县纪委监察局在县直部门未重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16个单位归口派驻2个纪检监察组,名称分别为:中共广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德县监察局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和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每个纪检监察组编制2名,配备组长1名、纪检监察员1名。组长按正科级领导职务配备。
    第一纪检监察组所驻8个单位:县信访局、档案局、老干局、县委党校、招管局、新农办、红十字会、金融办。
    第二纪检监察组所驻8个单位:县总工会、妇联会、团县委、工商联、广播电视台、旅游局、编办、太极洞管委会。
 4、派出纪检机构设置。县纪委在广德经济开发区、县直机关工委、县政务服务中心3个单位派出纪工委。
    (二) 干部人事管理
    1、派驻(出)单位的纪检监察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和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任免,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决定。派驻(出)单位专职纪检监察员的任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科级干部交流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出,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决定;一般干部交流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商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3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仍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县纪委管理,并参加县纪委机关党团组织活动。
  4、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向县纪委、县监察局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共同负责。
5县纪委监察局增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三)派驻机构后勤保障
1、派驻(出)和单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编制、职数在驻在单位单列,用于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驻在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2、派驻(出)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出)机构人员享受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和办案津贴,由县财政统一负责。派驻(出)机构的行政经费、办案专项经费由驻在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工资关系、办公经费、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统一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单独列入部门预算报县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
    4、归口派驻纪检监察组所驻单位要及时将省市有关文件、材料等转送纪检监察组传阅,按要求通知纪检监察组参加相关会议;所驻单位上报、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送纪检监察组。
    四、组织领导
    对县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涉及领导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和工作关系变化,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所驻单位党组(党工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涉及到干部切身利益,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关键。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统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促使派驻(出)机构干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按照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以新的精神面貌开创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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