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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人· 思考】农村“三变”改革中纪委能否作为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5-02 14:46:22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20168月开始,安徽省11个县(区)选择13个村开展“三变”(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进行大范围试点,要求2018年全面推广。

太极洞景区所在地桃园村作为宣城市首批“三变”改革试点村之一。于2017年3月,桃园村召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暨第一次全体股东代表大会。村总资产量化金额384万元,折合成1881股,分配给1895位村民。并以景村共建为契机, 5月,合作社全额出资注册成立金园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运营太极洞核心景区环卫项目,全年营业收入约3万元。2017年桃园村总体营业收入12万余元。

太极洞纪工委面对新生事物,就发挥好监督作用,亮起“高压线”,确保集体资产在“三变”中不被蚕食,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是否能有所作为以及该如何作为进行些许探索和思考。

纪委在“三变”中能否作为的问题?从上级纪委要求来看,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把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任务。而“三变”改革目的和取得成效看,是值的肯定的,但如果监督管理不善,出现监督真空地带,确实容易产生新的腐败,直接使集体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因此,基层纪委应有所作为;从“三变”实施过程来看,涉及村集体资产清理登记、作价入股的问题,在此过程中,要严防集体资产的跑、冒、滴、漏,乡镇“三资办”要加强监督管理,纪委也要发挥好监督再监督的作用,确保村集体资产不被侵吞、蚕食,基层纪委应有所作为;从“三变”后成立合作社、公司的管理来看,合作社、公司的法人多是村书记、或是主任兼任,公司决策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存在,村支两委有着真正的决策权。而且,短时间内,合作社也不可能成立公司法上规定的完整的决策机构,而村支书记、主任又是纪委的监督对象,从办案解度讲,如果有反映村支书、主任的案件涉及合作社、公司,根据案件需要,纪委可以调取合作社、公司的相关帐目及材料,但能否对村支书、主任在合作社、公司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呢,或是不允许兼职呢?从法律关系上看,合作社经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全额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人就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只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即可。

纪委在当前“三变”中如何作为呢?一是管好“人”。加强对村支两委班子人员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村里两位“主官”的监督管理,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经常性的“咬咬耳”、“扯扯袖”,让他们始终感觉到背后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他,让他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二是管好“物”。纪工委组织财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查阅,对财务检查发现的领取备用金、报销手续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使他们知晓,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公司都不是真空地带,不能为所欲为。并明确要求,在上级相关部门对“三变”改革后成立的集体性质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出台前,合作社、企业资产处置、财务处理即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还要符合“三资”管理的要求,特别是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更要严格遵守“三资”管理的规定;合作社、公司的财务支出必须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三是明确“责”。村支书、主任作为集体性质的企业的实际负责人,要为村民谋福利,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因不负责而导致集体企业受损的,要予以追究。关键是要将市场经营风险和个人失职、失责区分开,特别是严防用市场经营风险掩盖为个人谋好处,致使集体经济受损行为。(太极洞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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