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8-30 11:05:10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中共宣城市纪委 中共宣城市委组织部 宣城市监察局 宣城市人事局 文件
2007.0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规定
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切实保证处分决定的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皖纪发[2002]1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纪律处分执行的内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归档、职务及工资的处理、年度考核及违纪财物的收缴、非经济利益的取消或者纠正。
第二条 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和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从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受处分人员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办理宣布、送达等事项;按规定及时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和发送有关单位,并将相关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送达处分决定,必须填写送达回执。由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一)。
第六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纪律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后,应于一个月内在规定范围宣布执行,并指定专人办理处分决定各事项。单位党组织和负责人要检查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同时,要一并提出降低职务等级的意见,提交批准机关讨论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受处分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后,要指定专人,按照处分决定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归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员所涉及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级别,停发奖金等事宜,从处分决定作出的第二个月执行。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坚决执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处理决定。对违纪人员违反纪律取得的财物应予没收、追缴,扣除或责令退赔的要予以落实;对违纪人员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予取消或者纠正。在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处分决定的执行,实行回告制度。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应将处分决定执行结果,逐项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告表》,在两个月内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受纪律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的备案制度。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考核情况要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如处分决定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同时抄报该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备案。
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档次、级别工资、发放奖金,根据考核结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每年应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市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组织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建立落实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责任。凡对纪律处分决定无故不宣布执行或不按规定时间宣布执行又不说明原因的,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未装入本人档案和未能按规定降(调)低职务级别和级别工资、职务工资的,要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