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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涉企收费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9-06-15 00:00:00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各级、各单位涉企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全县2009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县办[2009]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广德县范围内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生产性、商贸经营性等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企收费,是指行政事业性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政府指导定价)服务收费。

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收费项目,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程序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收费

第三条 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都应当是被列入《涉企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并经公示后的收费项目。

第四条 涉企收费实行红绿卡制度。县优化办和县物价局统一印制《涉企收费登记卡》(红卡)和《广德县涉企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绿卡),《涉企收费登记卡》(红卡)内容包括收费时间、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或许可证编号、收费人员姓名、收费单位联系电话等。《涉企收费登记卡》、《广德县涉企收费项目标准目录》由企业专人签收、保管,企业每年底将《涉企收费登记卡》报县优化办。

第五条 收费单位进入企业收费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和书面申请到县物价局办理《涉企收费通知书》。书面申请应载明企业名称、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时间以及收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收费人员姓名、职务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坐收坐支。

第七条 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人员证件、《涉企收费通知书》;必须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必须主动在《涉企收费登记卡》上按要求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相关内容,并签署收费人员姓名和缴费单位名称。

涉企收费严格实行“一费一据”,各收费单位不得混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第八条 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上下限度的,执行下限,县委、县政府有特殊优惠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收费单位不得改变收费主体,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接受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服务收费,不得借登记、年检搭车收费,不得向企业摊派报刊、广告和赞助费,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类协会。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企业有权拒缴有关费用,并向优化环境投诉中心和物价部门举报。

1、收费人员未持有效证件的;

2、未持《涉企收费通知书》进入企业收费的;

3、不按《涉企收费通知书》规定的内容收费的;

4、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的;

5、不在《收费许可证》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入企收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同一收费多次催要不交的除外),特殊情况需报经优化办、县物价局同意。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二条 县优化办、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对乱收费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优化办于每年7月上旬和元月上旬,会同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收费单位本年度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此前我县有关涉及企业收费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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