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6-30 00:00:00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投资主体对我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BT”模式是指“建设与转让”模式,即由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或投资并施工,政府委托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转让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支付转让费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工程有关的权利收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道路交通、水利工程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每年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重点项目,有选择地确定“BT”建设项目、建设规模、资金计划及建设时间。
所有“BT”建设项目均由县政府审定并签署(或授权相关部门签署)建设协议,同时下发政府相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BT”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投资(建设)方、工程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代表县政府履行“BT”项目牵头职责,建设工程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实施管理工作。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工程,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实施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BT”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善资金支付担保法律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为投资建设方正常实施项目创造条件;
2、负责“BT”建设项目的洽谈,广泛接纳投资建设者;
3、负责投资人报名的资格审核;
4、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和竞争性谈判;
5、同中标人谈判并签订合同;
6、监督投资(建设)方工程施工、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
7、组建实施管理方项目部,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和管理;
8、 组织“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确定“BT”建设项目的回购数额;
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组织项目移交,并接受“BT”建设项目所有权。
第六条 投资(建设)方的职责
投资方随着“BT”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成为工程的建设方,在工程施工期间承担施工方责任,其职责:
1、 负责“BT”建设项目的筹资事宜,保证“BT”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2、 按照“BT”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签订的“BT”建设项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3、 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接受管理方项目部的工程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质量安全监督;
4、 对“BT”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度等实行全面管理,按合同规定有分包内容的,承担总包单位的职责;保持作业地段的文明施工,树立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工地形象;
5、 负责向实施管理方按时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负责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6、 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管,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和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
7、 负责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有序管理,保持施工道路的正常通行;负责施工场所安全围护,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8、 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BT”建设项目“所有权”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监理方的职责
实施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的方式选定能适应“BT”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其职责:
1、 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
2、 建立完善的“BT”建设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3、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资料,监督投资(建设)方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4、 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量的变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 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控制方案和对策,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工程延期和索赔。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BT”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在县招投标中心按规定实施相关交易活动。县招投标中心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并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九条 “BT”建设项目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审,预审条件:
1、 具有较强的投资能力的合法经济实体,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2、 确认“BT”建设项目投资意向,签订《“BT”建设项目合作意向协议》;
3、 具备招标公告上所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业绩等要求,并提供完备的报名资料;投标人为融资主体时,应寻找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合作,并已签订施工合作的协议书;
4、 投标人的信誉度和履行合同能力满足招标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十条 投标人在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按投标工程概算价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后,招标人方可接收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BT”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变更调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两次后投标人均不能满足三家(含三家)或者连续两次流标,则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方。
第四章 回购
第十三条 “BT”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回购金”支付担保、投资方履约担保、投资方对分包商付款担保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监理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 实施管理方对“BT”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承诺。承诺包括:回购方式、回购年限、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 “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实施管理单位确认,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建设方即进入保修期。回购金支付完毕,“BT”建设项目所有权即由实施管理单位代表县政府取得,投资(建设)方不得将“BT”建设项目作为资产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六条 “BT”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下的(不含五千万元)其回购年限一般为三年(不含建设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第一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20%,不计投资收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次回购款,第二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30%与当年投资收益之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次回购款,第三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20%与当年投资收益之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四次回购款,第四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30%与当年投资收益之和。回购基价为经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款。投资收益=上年度尚未回购基价金额×收益率。收益率按支付该笔回购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BT”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含五千万元)其回购年限一般为五年(不含建设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一次回购款,第一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的20%,不计投资收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次回购款,第三次至第六次支付回购款与上年回购款支付间隔为12个月,每次回购款为回购基价×80%的五分之一与每年投资收益之和。回购基价为经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款。投资收益=上年度尚未回购基价金额×收益率。收益率按支付该笔回购款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三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五章 合同履约
第十七条 “BT”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履约金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即投资(建设)方在工程合同签约前,须向实施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按“BT”建设项目中标(或预算)价款的10%打入“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由实施管理方监管。投资(建设)方还应开设项目资金专户,该专户月末结存资金数额应不低于次月工程进度所需资金。投资(建设)方每月将银行对帐单交实施管理单位查验。
合同履约金按工程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给予返还,返还总数达到履约金的80%为止,剩余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返还。
第十八条 “BT”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双方应完成工程合同签约手续。因投资(建设)方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签约的,实施管理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投资(建设)方不得将合同转给他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分包单位应取得实施管理方的认可。
第二十条 “BT”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起始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质量保修期一年内,投资(建设)方因无能力进行保修,或在实施管理单位下达的“保修通知书”后20天内仍不能进行保修工作的,实施管理单位有权安排第三人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投资(建设)方全额承担,费用在回购基数上全额扣除。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间,投资(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停工一个月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三个月以上,实施管理单位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投资(建设)方被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7日内撤退清场,已完成的工程由实施管理方全部没收,合同履约金不予返还(具体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确需实行“BT”模式实施建设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