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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19 09:10:28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广德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 为进一步落实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推进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受理的原则,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本辖区或单位(系统)纪检监察业务内信访举报工作。信访举报工作实行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和开发区,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联系纪检监察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是其管辖范围内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信访举报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     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向县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一) 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二) 对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长期不予办理的;
(三) 对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信访案件,不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一) 有第四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导致群众赴省进京到市越级上访,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 对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未经同意超期报结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规定的办案程序办理,处理时有意避重就轻的;
(二) 对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取证不到位,导致调查处理结果明显失实的;
(三) 在查办信访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导致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在查办信访案件中有故意隐瞒案件线索,渎职失职,包庇被举报人等行为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
(一) 责令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视情况作出处理;
(二) 需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三) 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依法办理。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 纳入乡镇和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 在个人廉政档案中予以记录;
(三) 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 属垂直管理的单位向其上级机关通报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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