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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从实践到规范(三)

发布时间:2017-05-31 10:57:07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到了纪委手里,该怎么处置?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推进理念和实践创新,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加强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在梳理、总结这些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谈话函询,是纪委非常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更多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

  但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心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以下就拿近年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纠正大家对于谈话函询常见的几个理解误区,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工作规则。

  误区一:谈话函询,类似于普通的谈心谈话、组织谈话?

  “我们接到举报,反映你收受辖区内一企业2000元红包,今天请你来,就是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说明。”开门见山,我们向张局长严肃说明了找他谈话的原因,郑重告知如果不如实向组织说明相关情况面临的后果。

  “没有的事,我是一点印象都没有。”张局长收起了进门时的微笑,脸上的表情由略显轻松瞬间变得凝重。

  “再好好想想,要对自己的话负责……”

  这是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纪委与县某局局长的一次谈话。

  谈话函询可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组织谈话,它是用来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决不能走过场。

  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也体现在它的“规矩”上。党内监督条例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对谈话函询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比如:要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约谈被反映人,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

  谈完了、函询完了,领导干部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可见,谈话函询可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

  误区二:谈话函询意味着组织要审查我?

  “我们收到过一个举报,某乡镇党委书记组织党政班子到外地开春节总结会。经过研判,尽管事出有因,但为了提醒教育,我们还是决定要约谈一下该党委书记。”广东省佛山市纪委书记黄力回忆起最近的一次谈话经历。

  “谈话前,看得出来这名干部心情是忐忑的。”黄力说,约谈前,他跟我握手是单手握的,谈完话后,他用双手紧紧握着我的手表示,非常感谢组织的及时提醒,请组织放心,我回去后一定努力工作。

  据黄力介绍,该干部能力非常强,面对复杂问题能妥善处理,谈完话后更加努力,现在已被重用为副区长。

  谈话函询与执纪审查中的谈话不一样。后者往往已经掌握了被谈话对象的大量违纪证据,只需攻破被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而前者掌握的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线索,谈话函询过后,组织会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如果证明你确是冤枉的,就了结澄清;如果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就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如果明明有问题,你却否认,或不如实说明,还要再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是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并不意味着组织是要审查这个干部,而是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及时对犯错误的干部提个醒、敲个警钟。干部也要摆正心态、正确认识:谈话函询是组织的关心爱护,而不是苛求。

  误区三:组织找我谈话,如果对自己的问题守口如瓶,没准能侥幸瞒过去?

  教育部2016年对18名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情况进行了抽查核实。结果发现,个别干部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比如有人认为组织的谈话函询是群众故意找茬,组织小题大做;有人对一些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不正面回应,轻描淡写,甚至答非所问;还有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甚至在组织约谈、调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

  最终,相关干部被严肃处理,其中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人免去校级领导职务。

  谈话函询虽然不是审查,但不代表可以随便瞒混过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明明问题都摆在那里了,你还否认或者不如实说明情况,那组织就要继续查查清楚。

  其实,组织找你谈话和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在给机会,能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就能够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如果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自己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入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误区四:现在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意味着所有问题都可以用谈话函询来解决?

  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62.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9.4万件,谈话函询3.8万件次,立案10.2万件,处分8.5万人(其中党纪处分7.1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9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第二种形态6.5万人次,占36.3%;第三种形态1.2万人次,占6.4%;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5.6%。

  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哪些可以用谈话函询来解决?哪些需要初步核实或者立案审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二十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实践“四种形态”,多在谈话函询上下功夫,并不意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天大的问题都用谈话函询来解决。对于党组织来说,要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日常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咬耳扯袖;对问题严重的,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对那些经不断提醒挽救不奏效,最终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党员干部,坚决“零容忍”。

  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工作规则为尺子,用好谈话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使党员干部远离底线,全面从严治党才能落到实处。(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张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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