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18 16:40:09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广纪[2014]38号
关于严肃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纪律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力推进我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重大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各项部署,党员干部带头支持、配合相关工作,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切实履责。
二、严禁党员干部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投资等方式参与办矿。已经投资入股矿山的上述人员,必须在
三、对于在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通风报信、执法犯法等行为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相关教育,凡本辖区、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出现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国有企业职工、村(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六、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监督举报电话:0563-6022284(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0563-6818052(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网络举报:http://www.gdjjjc.gov.cn/index.php。
附:全县矿山专项整治党员干部登记报告撤出投资登记表
中共广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德县委组织部
广 德 县 监 察 局
抄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