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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6 08:51:15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各乡镇纪委,县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现将《广德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广德县纪委
            广德县监察局
            2010年7月1日
 
 
 
 
 
 
 
 
 
 
广德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人民群众反映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在思想、工作作风、一般廉洁自律以及轻微违纪等方面的问题,对被反映者采取信访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的监督,以达到澄清问题、纠正错误、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三条 信访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严肃认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反映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发展成违纪行为的问题;
    (二)情节轻微,或因缺乏经验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中轻微触犯纪律的行为,虽构不上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
    (三)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需要引起有关组织或个人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四)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管理的监督对象实施信访监督。
第六条 信访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承办,也可由本级机关承办信访件的其他职能室实施。实施信访监督前,信访部门或其他职能室应根据信访反映的问题性质和干部管理权限,将监督对象和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监督形式,提出拟办意见,书面报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七条 凡对本级管理的党政组织(单位)实施信访监督,须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对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信访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信访谈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为事实清楚,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被反映者当面提出批评指正,督促其改正错误而进行的谈话。
(二)发信访通知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比较笼统、模糊,没有明确线索,需要在工作中引起注意的,或反映的问题线索清楚、情节单一的信访问题,向被反映人发信访通知书,将要查询的主要内容和书面反馈要求及反馈时限告知本人,由其自我对照检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发信访监察建议书。对信访反映的问题经初查核实,被反映人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转立案调查的,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一并转给被监督单位或其负责人,由被监督单位或其负责人根据监察建议书的要求负责落实、改正并按时回告结果。
(四)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单位领导班子存在一般性违纪问题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可责成该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就涉及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五)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九条 进行信访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信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承办室负责人参加,谈话人不少于两名。谈话前应拟定谈话提纲;谈话时要充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说明,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将谈话情况及时整理备案。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干部进行谈话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谈,必要时可建议党委主要负责人谈话;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干部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主谈;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谈话,由信访室或其他职能室负责人主谈。
第十条 责成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应由纪检监察机关书面告知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明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时限和要求。必要时向该领导班子的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通报情况。
专题民主生活会由被监督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主持召开。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通报信访核查结论,记录会议情况,评估会议效果。
    第十一条 信访监督承办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开,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保密,不得将信访举报原件转给被监督对象;不得向被被监督对象和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有关情况;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被监督对象必须自觉接受信访监督,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也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予以信访了结。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
   (二)反映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的,违纪情节轻微,构不上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深刻检查,责其限期整改,并建议组织部门实施诫勉。
   (三)反映问题属实,性质严重、有错不纠,造假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移交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信访监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做出书面检查的,报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相关复印材料存入被监督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和向组织部门通报情况,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或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对通报的事项,要及时了解组织部门的处理结果。通过联席会等形式加强与组织、审计、财政、司法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系,广泛收集信访监督信息,增强信访监督的综合效果。
第十六条 各乡镇纪委,县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实施信访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德县纪委、广德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信访通知书
      (二)信访监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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