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08 09:11:18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一、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
1、实施省纪委、监察厅下达的专项执法监察项目;
2、实施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和配合政府各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3、提出全县统一开展的自立执法监察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对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5、负责全县执法监察情况的综合工作;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六)《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三、执法监察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三)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五)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四、执法监察工作流程
1.确定执法监察立项。应重点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决策执行情况,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选项、立项。
2.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某项执法监察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步骤、措施和工作要求,监督检查的政策尺度等。将执法监察方案报委局领导审批。
3.发出通知。开展专项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下发《执法监察通知书》,如不宜通知监察对象可直接进入调查阶段。《执法监察通知书》应当明确执法监察的内容、时间安排、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执法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监察机关执法监察通知书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4.开展执法监察。组织力量,查清事实,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建议。在实施检查后,形成《执法监察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处理依据、意见或改进工作建议。在执法监察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及时向委局领导报告,领导批示后,开展集中查处工作,启动案件检查程序。
5.做出处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法规和规章,分别向被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作出处理。《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涉及违纪问题的,应按照案件办理程序给予立案、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跟踪落实。对被检查单位执行《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促其落实并按时书面回复执行情况。
7.结项归档。执法监察结束后,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对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通报。承办人撰写《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察结项报告》,《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察结项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完成时间、监察结果(包括查处问题、建议、处理结果、建章立制、改进管理)等的情况,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结项。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整卷归档。每个项目具备立项报告、检查方案、检查报告、监察建议书、执行回复、结项报告、证据材料等七个要素(重大监察项目还必须具备备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