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21 09:05:54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一、行政职能
(一)监督检查权(对全县纠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风工作建议)。
1、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2、治理教育乱收费;
3、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4、治理公路 “三乱”;
5、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低保资金、涉农专项资金监管;
6、物价监管;
7、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8、规范行业协会和县场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
9、清理和规范评比表彰达标活动;
10、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和论坛活动;
11、政府采购监管;
12、计生社会抚养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
(二)受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投诉。
(三)调查权(查办各级领导批示和群众举报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案件)。
(四)工作整改建议权(决定权)。
(五)行政处分建议权。
(六)指导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政风行风热线、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七)列席有关会议。
(八)承办省纠风办、县政府、县监察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县纠风办的日常工作。
纠风室实行主任负责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本室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同志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章》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
5、《转发国务院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
7、《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
8、《关于做好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3号)
9、《2010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10〕5号)
10、《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
11、《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
12、《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
13、《今后一个时期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3〕11号)
14、《2010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交监察发〔2010〕208号)
15、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条
16、《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
17、《关于对扶贫资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5号)
18、《关于2009年继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68号)
19、《关于加强对价格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纠办发〔2008〕1号)
20、《关于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
21、《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
22、《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党委、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的实施方案》(中纪发〔2009〕1号)
23、《关于对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开展清理摸底的通知》(中纪发〔2010〕30号)
24、《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10〕2号)
25、《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
26、其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