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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05 10:50:07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高效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由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未知性等因素涉及工程价款增减的事项。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系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变更及其它变更。由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由于地基原因导致的基础变更包括勘察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确需变更的,应坚持科学、合理、真实、经济以及先履行程序、后实施变更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单》(以下简称签证单)。签订的补充合同和签证单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和签证单。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以签订补充合同和签证单的形式将工程分解,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填写签证单,并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及概算。
(二)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监督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由于地基原因导致的基础变更则包括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各方代表在签证单上签章。签证单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构造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签章。
(五)建设单位根据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权限:
(一)单次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单次变更增加造价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在县纪检监察的监督下,从县招投标中心工程技术评委库抽取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工程变更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对工程变更的理由进行确认,填写《工程变更论证单》,并送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单次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的,经工程变更论证小组论证,并送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一)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三)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建设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导价(无同期指导价的,按市场询价)作为基数,按照工程组价原则,计算工程变更价款。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留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第八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提出变更方在签证单上写明变更的项目名称、理由及概算。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跟踪审计等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材料价格变动,形成勘察记录,并签章。
(三)建设单位将签证单和勘察记录报工程变更论证小组,对工程变更进行论证确认。
(四)单次变更增加造价30万元以上的,在工程变更论证小组论证后,由建设单位及时书面告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及时派员现场审核把关。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签证的,审计部门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及建设等相关部门应拒付相应的工程款。
第十条 对责任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变更签证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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