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5 10:51:17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广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广德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根据广德县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明确跟踪审计项目所采用的审计形式。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安排草案和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等文件,应抄送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新开工、在建和竣工项目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据此及时编制、调整年度跟踪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依据必要性原则,可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对以下建设环节和工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概算审计: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概况,重点加强对初步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的审查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二)预算审计:一是招投标审计。建设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申报招投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实施下一步招标工作。审计组应参与控制价审核、工程标前答疑,列席工程开标会,监督开标、评标及定标的合规性。二是合同签字前审计。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正式签字生效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初稿报经审计组审计后方可正式签字。
(三)现场审计:主要是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审计。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根据项目进度参与项目变更、隐蔽工程的现场管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量价签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事项发生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申报审计组,一事一单,并同时提交施工方案和预算报价,审计组会同建设方、监理部门现场签证,未经审计的违规变更及未会签的隐蔽工程一律不得结算资金。
第九条 审计组应与建设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的重要例会应及时通知审计组参加。
审计组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审计,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条 审计组视情况可周期性地对工程财务进行跟踪审计,对建设资金拨付、财务核算、管理费用支出、材料设备采购及出入库等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可以《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形式,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发表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遇有相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审计组应敦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意见,并对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跟踪审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编报竣工决算资料,审计机关应按照《广德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 实施办法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乡镇党委,各群众团体。
───────────────────────────────────────────────────────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
───────────────────────────────────────────────────────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