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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9 09:54:46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广政〔201048

 


 

关于印发广德县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县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

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德县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问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本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效能问责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因审批许可不及时,导致超时默认,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由于不当行为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实施行政检查未按规定备案,或违反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实施超过5000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未报备的;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对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造成政令不畅的;

()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不落实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优化环境等工作责任制,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群众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影响政府形象的;

()在机关评议、民主考评基层站所长及其他评议活动中,被评为人民不满意单位,或根据考评方案规定需要问责的;

()不落实县长热线办理有关规定,对交办事项敷衍塞责,拖延不办,或超期办结的;

()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在落实机关效能及其他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办事效率低下的;

()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人为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 不文明执行公务,态度生硬,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质量低下,影响整体工作推进,或本单位工作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

()利用职务之便,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和乱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机关效能和廉洁从政其它制度规定不落实,受到有效投诉,或被察访到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依据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至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根据下列信息来源,经请示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上级机关的指示;

(三)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政协的建议;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府督查机构、信访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问责方式分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停职待岗;()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责令辞职或者免职;()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采用前款(五)、(六)、(七)、(八)项方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效能受损害的后果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较小损失或者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处理。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免职或者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因行政效能问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发生效能问责案件,出现倾向性问题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待岗,属聘用人员的予以辞退,并给予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诫勉谈话或者给予行政机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处理。对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问责办法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识别,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解困难的;

()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问责后,又因行政过错或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六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十七条  在行政效能问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效能问责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并需问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的行政效能问责工作;

()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规行为;

()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应当通知被问责对象,重要事项应当发出行政监察通知书。特殊情况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效能问责,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被问责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效能责任者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效能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开展行政效能问责,要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可以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扩大行政效能问责的社会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行政效能  问责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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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乡镇党委,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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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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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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