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2 11:16:08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10月18日下午,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赵文清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处赵文清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文清在担任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乡长、党委书记,水阳镇镇长、党委书记和宣州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340000元、购物卡金额合计35000元。
2019年4月23日,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赵文清涉嫌受贿案立案调查,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赵文清交代了专案组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630200元。赵文清的亲属于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机关代为退交赃款27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向郎溪法院代为退交赃款475000元。
被告人赵文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文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75000元(其中现金1340000元、购物卡价值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赵文清具有坦白、退交全部赃款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文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文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文清对法庭判决结果表示服从,不上诉。(安徽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