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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实行“三定”制度严格公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0-04-20 00:00:00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为严格公务用车管理,近日,我县制发了《严格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三定筑牢公车管理防线。

一是定标准配备设限。规定新购公务用车排气量不得超过2.0(含2.0),其中县处级实职领导干部配备的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各机关配备的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严禁超标准配备。

二是定编制持证管理。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后由县纪委核发“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证”,作为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注册登记、经费供给、更换报废、转移变更以及监督检查等的重要依据。严禁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三是定程序规范秩序。明确规定单位公车购置必须在符合购车条件的基础上,先向县纪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德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审核审批登记表》,交县纪委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纪委核发《编制证》,交县财政局实行政府采购。新购车辆上牌后,购车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审批复印件报县纪委、县国投中心和县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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