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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四“禁止”三“严格”规范公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4-03-28 14:29:49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公车私用等问题,近日,县纪委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禁止公车私用的规定》的通知,明确四个“禁止”三个“严格”,严格规范公车管理。
一是禁止使用公务用车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休闲、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钓鱼等与公务无关的私人活动。
二是禁止将公务用车借给私人使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个人学习驾驶,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辆。
三是禁止乱停乱放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不得停放在洗浴中心、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非公务时不得停放在宾馆、饭店、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
四是禁止报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对公车私用导致车辆被盗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不得公款报销。
五是严格公车停放管理。非工作时间(含工作时间未使用的)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车库,没有车库的单位要指定停放地点,统一规范停放。
六是严格节假日期间公车使用的管理。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一律停进车库,没有车库的由所在单位指定地点统一规范停放。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使用时要做好相关审批手续,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是严格公车管理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强化了监督检查,对公车私用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公开予以曝光。属于聘用人员责任的,对聘用人员立即解聘。对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同时,设立公车私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方便社会多渠道参与公车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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