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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反腐就在身边·追剧也普法①这些"另搞一套"的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01-21 21:15:33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以治理名义非法开采 发生爆炸却记录安全
这些“另搞一套”的后果很严重

  今晚,《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开播。第一集聚焦“政治监督”,披露木里矿区非法采煤、响水化工园区爆炸事故等背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高原草甸上惊现一个个巨大天坑,贫困县一条断头路修了两年还没通,一次爆炸夺走78人生命……这些拒不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后果很严重,代价很惨痛。在这些事件背后,哪些纪法知识需要注意?我们一起来边追剧边学习。

以治理名义非法开采 拖而不办拖出大事故——
这些背着党中央的另搞一套,应当受到哪些处分?

 

  【典型案例1】祁连山南麓草甸因滥挖滥采被撕开一条条裂口,形成多个巨大天坑,破坏触目惊心。早在2014年,党中央就连续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决制止木里矿区破坏式开采,对环境恢复治理,之后又陆续多次就该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然而,青海省政府原副省长文国栋却在思想上漠视生态保护,扩大煤炭开发,甚至支持不法企业打着生态修复治理的名义非法采煤。

  用文国栋自己的话说,就是“算的经济小账,没算环境保护的大账”,“没有这个政治站位”。

  【典型案例2】响水化工园区爆炸事故致7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9.86亿元。这一悲剧的发生,揭示出当地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不到位问题。

  党中央多次强调要高质量发展,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而响水化工园区大多是引进其他地区淘汰的企业,安全隐患突出,但各级党委政府既没有下决心让它关停退出,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提升。

  2018年,盐城市研究决定要取消响水化工园区,但响水县一直拖而不办,直到拖出了大事故。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保护木里矿区的政治意义和生态意义重大,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时,在海西州却出现了严重的断层和梗阻,根本原因出在文国栋身上。他从中打折扣、搞变通,说到底背后是扭曲的政绩观和不当的利益驱动。

  党中央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最大的政治责任。响水化工园区爆炸事故,暴露出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不履职尽责的结果,最终是要面对责任的追究。

掩盖事实、推卸责任,统一口径、一字不差——
这些对抗组织审查、提供虚假情况,违反哪些党纪国法?

  【典型案例】响水化工园区爆炸事故发生后,在接受调查时,起初各部门纷纷推卸责任。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甚至事先组织排练,预想调查组会问哪些问题,在纸上列出统一口径,要求本局人员都照此回答。在被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谈话时,这些人员竟都说得“一字不差”。拙劣的准备,在真正面对调查时,漏洞百出。

  纪法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响水化工园区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之所以要推卸责任,正是因为明知自己负有责任。统一口径,反而暴露对抗组织调查的企图。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应有的觉悟。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唯有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才是正道。

上下串通、设计调研路线,弄虚作假、伪造执法文书——
这些欺上瞒下的逃避监管,应受到怎样处理?

  【典型案例1】为防止非法采煤的事实被上级发现,当时海西州一些干部上下串通,发明出“一日游”、“半日游”两条“经典”调研路线,将生态恢复较好的渣山串联起来,并设置了观景台。多数调研检查组只在观景台上指点眺望,与非法开采现场擦身而过。

  监管方与矿区企业里应外合应对检查,一旦接到通风报信,兴青公司就暂停开采,将非法采的煤赶紧运走,机械全部藏好,相关道路用渣土封堵,让检查组难以发现。

  【典型案例2】早在2018年,原国家安监总局组织专家专程到后来发生爆炸的天嘉宜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十多条安全隐患,要求江苏省督促全面整改并进行处罚。

  原江苏省安监局发文要求予以停产整改,但原响水县安监局弄虚作假,根本没有让天嘉宜公司停产,而是伪造了一整套执法文书,向上级报告已停产整改完毕。

  纪法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面对上级的监督检查,无论是上下串通设计“经典”调研路线,还是伪造执法文书搞虚假整改,都是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弄虚作假之风危害甚深。当“实干”成“空干”,“落实”成“落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必然会受到损害。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忠诚干净担当作为行为准则,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产业路停工两年没音信,园区爆炸记录却写没问题——
这些监管不力和失职渎职,应受到哪些处分?

 

  【典型案例1】湖南省古丈县为国家级深度贫困县,运输不便拖累着脱贫的脚步。古丈县交通局2016年决定修建一条产业路,谁知过了一个半月工程忽然停了,而且一停就是两年没了音信。

  原来,古丈县交通局相关领导监管缺位,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到现场查看,就签字同意拨付了工程款,致使承建人拿到工程全款后怠于施工,留下一截断头路被杂草湮没。直到两年后群众举报,才知道这条路根本没修好。

  【典型案例2】企业违法存储的硝化废料,是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爆炸事故的元凶。事故发生前,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到企业检查时都看到过这些硝化废料,但没有予以处理,监管失职,检查流于形式。

  响水化工园区安监局一些工作人员极度不负责任,根本不到企业实地检查,就坐在办公室里凭空填写安全记录。爆炸发生在2019年3月21日2点钟,但当天6点钟的安全记录还写的是“没有问题”。

  纪法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脱贫攻坚事关人民福祉,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付了工程款却留下断头路、发生爆炸却在安全记录上写没问题、对堆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不闻不问,都是失职渎职的表现,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也会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损害。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文国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响水化工园区爆炸事故后两名中管干部和46名省管及以下干部被问责、15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被判刑,古丈县交通局原局长田志芳等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这些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把政治责任扛在肩上,以更严更实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正风反腐就在身边,追剧也普纪法,明天咱们接着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芳源 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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