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9 19:23:58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次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线索来源】
2018年6月4日,泾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收到县纪委监委转交办问题线索1件,反映中共泾县清峰食品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党员丁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问题。收到该线索后,派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核查组进行调查。
【情况调查】
经查,2017年1月17日22时许,丁某与同伴四人在泾县泾川镇外滩七号娱乐会所饮酒后,与他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殴打并致他人受伤。泾县公安局依法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理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经2018年9月30日中共泾县县直机关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丁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者说】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理应模范遵纪守法,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可我却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沾染了不良习气,加上纪律意识淡薄、缺乏党性锻炼、自控能力不足,导致酒后滋事、伤人伤己,对此我感到万分后悔……” 丁某无比悔恨地说道。
【执纪者说】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要时刻铭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时常自律、自省、自警,自觉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各项法律法规,不仅在“八小时以内”谦虚谨慎、勤奋工作,而且对于“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亦不可过于放肆、逾矩越线,要坚持做到处事有原则、交往有界限、行为有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