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德市监察委员会 主办

中共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德市监察委员会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暂时用不到的栏目 > 重要文件
宣城市廉政风险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26 08:34:37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宣城市廉政风险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不断增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政风险评审包括对各单位查找的廉政风险内容、风险的等级以及针对廉政风险制定的防控措施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 廉政风险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下属单位相关人员以及“两代表一委员”、老干部、有关专家、服务对象等代表(3-7人)组成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廉政风险进行评审。
第六条 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评审小组成员由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廉政风险点内容进行评审。
(二)对本单位廉政风险点的等级进行评审。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审。
(四)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风险评审
第八条 廉政风险内容评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评审小组采取定性方法,对经本单位层层排查、报分管领导审核、在本单位公示后的廉政风险点内容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风险陈述。由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办公室介绍风险点内容。
(二)集体讨论。评审小组成员对风险点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可要求风险责任主体列席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三)综合评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小组对各风险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逐条予以评定,并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直至评审通过。
第九条 廉政风险等级评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评审小组按照定量的原则,采取综合分析量化评定的方法对本单位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的等级进行评定。
(一)廉政风险等级的计算公式为:D(廉政风险点分值)=Z(职权大小)+X(行权频率)+F(发生机率)+W(危害程度)。廉政风险点等级评审分值采用百分制,其中:职权大小占40分,行权频率占20分,发生机率占20分,危害程度占20分。评分标准为:
1、职权大小(Z)
(1)职权涉及重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重大项目建设、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要财务收支和重要物质采购供应等事项,分值为30<Z≤40;
(2)职权涉及一般性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管理及人、财、物管理等事项,分值为10<Z≤30;
(3)职权基本未涉及审批、执法、项目管理及人、财、物管理等事项,分值为Z≤10。
2、行权频率(X)
(1)行使权力的频率非常高,分值为15<X≤20;
(2)行使权力的频率较高,分值为10<X≤15;
(3)行使权力的频率较低,分值为X≤10。
3、发生机率(F)
(1)发生廉政风险机率大,分值为15<F≤20;
(2)发生廉政风险机率较大,分值为10<F≤15;
(3)发生廉政风险机率较小,分值为F≤10。
4、危害程度(W)
(1)对国家、集体或个人危害程度严重,分值为15<W≤20;
(2)对国家、集体或个人危害程度较重,分值为10<W≤15;
(3)对国家、集体或个人危害程度较轻,分值为W≤10。
(二)评审小组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评定出各风险点分值后,各风险点的加权平均得分为其最终得分。评审小组按照各风险点最终得分大小的范围,确定风险等级。即:高等级风险为D≥80;中等级风险为60≤D<80;低等级风险为D<60。
第十条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评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评审小组采取定性方法,对本单位制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措施陈述。由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办公室介绍各风险点防控措施。
(二)集体讨论。评审小组成员对防控措施进行充分讨论(可要求风险责任主体列席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三)综合评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小组对各风险点防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有效予以逐条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对于经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廉政风险内容、廉政风险等级和风险防控措施,由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定;对评审未通过的,由风险责任主体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评审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审。对因职能调整造成廉政风险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广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德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皖ICP备1400516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2202000040号

扫一扫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