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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07-10 10:21:38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职责,深化政治巡察,发挥巡察利剑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确保巡察工作真正成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政治看齐之巡、警醒教育之巡、整肃立规之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广德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县委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县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五)听取县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六)研究县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县委巡察办关于巡察成果运用综合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八)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对县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县委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

(十一)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县委:

(一)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二)每轮县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每轮县委巡察综合情况;

(四)每轮县委巡察成果运用综合情况;

(五)完成县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六)巡察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

(七)制定出台的重要制度;

(八)其他应当向县委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报备)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一)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完成县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县委巡察工作年度总结;

(三)每轮县委巡察综合情况报告和县委书记在县委书记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四)制定出台的重要制度;

(五)县委巡察办主任、县委巡察组组长任免职情况;

(六)其他应当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报备)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领导小组会议由县委巡察办负责印发通知。领导小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程序请假。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县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三)县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每轮县委巡察成果运用综合情况的报告;

(五)拟报送县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六)有关重要制度;

(七)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提交县委常委会和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的巡察工作有关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报县委书记审批。

领导小组会议文件由组长批印。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经组长审核批准后,由县委巡察办印发。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带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细则》《中共宣城市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中共广德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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