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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德县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07-10 10:38:49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委巡察组工作(以下简称巡察组),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县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参照市委巡察组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组在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每轮巡察对象由县委授权确定。

巡察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深入了解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第三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确保巡察工作成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政治看齐之巡、警醒教育之巡、整肃立规之巡,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广德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提出调整或留置干部要求。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后确定每轮巡察的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巡察组内设联络员1名,原则上由科级干部担任。巡察组成员由在编人员、挂职人员、借调人员组成。挂职人员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县委巡察办,在相关单位党组(党委)推荐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借调人员中,纪检监察系统人员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借调,非纪检监察系统的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借调,其他人员由县委巡察办负责借调。

第六条  巡察组应当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七)加强对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交办任务和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县委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有没有报假账、做表面文章;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是否认真处置,巡视巡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是否依然有反映或有新的反映;是否存在拒不整改以及整改不彻底出现反弹等问题。

第七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决策巡察中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对基层纪委巡察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移交审批表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对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五)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挂职人员、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巡察组临时党小组工作,领导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发挥临时党小组战斗堡垒作用。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联络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组领导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组织落实组内具体工作任务,工作中应当严格程序、把握政策、讲究方法、协作配合。其他干部按照组领导指示和组内分工决定,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有关巡察干部参加。

组务会由组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务会议记录,根据组领导指示或者工作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

第九条  巡察组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办以及县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人员名单,拟约谈有关知情人、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名单及具体事项;

(三)拟向县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对基层纪委巡察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等重要材料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意见;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专项研究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中的重要敏感问题,可以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十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书面通报等方式,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以及对被巡察党组织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等,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了解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以及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多渠道收集信息。经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组长可以当面听取县纪委分管同志的意见。

巡察组应当根据了解和收集的情况,究制定工作方案, 必要时可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巡察进驻前,经巡察组组长同意,联络员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设立的巡察工作联络组及时充分沟通,协调、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巡察组商被巡察党组织准备巡察意见箱,开通邮政信箱、电子邮箱、信访联系电话,制定信访应急预案。

进驻后,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商请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沟通会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组副组长、联络员参加。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并作表态讲话,巡察组组长作动员讲话,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被巡察单位参会范围为:巡察县直单位时,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可包括: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休的科级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县纪委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巡察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时,全体干部职工参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巡察乡镇时,列席人员参照巡察县直单位列席人员执行。

动员会后,巡察组应当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党内文件,通报动员会情况,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还可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对属于被巡察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由被巡察党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巡察组对来信、来电、来访应当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

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体性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巡察组可以约谈有关知情人,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询问在押和被采取审查措施等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严格政策界限,依纪依规进行。谈话时, 巡察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约谈、询问应当拟定谈话提纲,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建议,提出抽查核实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名单; 巡察期间, 巡察组可以根据信访举报、谈话情况或者其他反映,原则上在进驻后一周内提出需抽查核实的增列人选。

抽查核实的建议人选和增列人选应当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七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股室、部门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巡察组调阅或者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领导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党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有关问题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内容要求等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会议等。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表态、不参与评议。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选择到被巡察党组织所属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应当制定工作方案,经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必要时, 巡察组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决定或者批准,并由巡察组工作人员2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被巡察单位或者巡察办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重要、敏感问题应当由巡察组工作人员自行了解。对涉及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重点问题和重要问题线索,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在巡察权限范围内深入了解并形成相关情况报告,对有关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提出分类建议。

对反映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对反映非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巡察期间一般不向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情况重大紧急、确

有必要提出审查建议的,必须经巡察办严格按程序报批后协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巡察组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察单位、巡察组发生重要突发事件;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情况下, 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 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对基层纪委巡察报告,将巡察情况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组应当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修改巡察报告,由领导小组呈报县委。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察情况后, 巡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馈工作方案、反馈意见和反馈新闻稿,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审批。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反馈新闻稿内容进行把关。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在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被巡察单位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

根据领导小组要求, 巡察组应将巡察有关情况通报县委或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巡察反馈时,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明确授权外, 巡察组不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细则,“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 巡察期间可以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履行好审核把关职责,具体承办人应当严谨细致,确保移交工作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移交工作完成后, 巡察组应当及时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对没有归档的涉密材料应当按规定销毁。归档完成后, 巡察组不得留存涉密文件和材料。

巡视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配合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认真审阅,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进驻、报告、反馈、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建立临时党小组,加强党组织建设,在巡察期间,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和规范组内政治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政治规矩、工作作风和警示教育,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巡察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考勤请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成长地或者长期工作单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巡察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中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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